新制簡介
民國96年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」修法時,引用「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碼」作為身心障礙者定義、分類以及鑑定工具發展的架構。同時,亦規範身心障礙鑑定將由專業團隊來進行,不再由醫生一人決策;在鑑定完成之後,政府亦需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「需求評估」,以掌握個別身心障礙者的需求,提供能維繫或提升其生活品質的服務。
身心障礙鑑定現制與舊制最大之差別,在於流程區分為?鑑定?和?需求評估?兩階段。?鑑定?是為了確認申請者是否符合取得身心障礙證明的資格;除了醫生之外,另外也會有其他的鑑定專業人員(如社工、治療師、心理師、護理師)評估您行動中或日常生活中的困難。
政府預計於108年7月以前完成全國身心障礙人口換證事宜。 您可就「重新鑑定」或「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,重新發給鑑定報告」,兩者擇一提出申請。無論申請何種方式,均需完成醫師之鑑定、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,及需求評估人員進行需求評估。